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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运函〔2O16〕4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统一部署,部近期组织对部分省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和调研。从督查和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 年第5 号,以下简称5 号部令)及2014年在苏州召开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现场会议精神,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多措并举,积极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入网率、上线率稳中有升,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部分地区在推进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动态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运输企业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运输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如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业没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值班,有些企业虽然配备了监控人员,但不能做到车辆运行期间的不间断监控;对车载终端使用过程出现掉线等问题未及时排查、整改,一些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上传数据;对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提醒、警告并加以纠正。督查过程中发现一辆旅游客车从夜间10 点到次日上午10 点一直运行,违反了凌晨2 点至5 点停车休息制度,并且夜间在国道行驶速度高达90km/小时,严重超速,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直至运输任务结束,始终没有得到纠正和处理。  2.数据质量不高,运维保障不足。部分地区车辆动静态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不规范和不匹配问题突出。核销报废的车辆尚未从数据库中移除,存在许多“僵尸车辆”。河北、内蒙古、河南、西藏、青海5省区至今未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考核管理工作。2016 年1月至3 月,海南、陕西省车牌号码错误数据月均分别为4302.08 万条、1205.74 万条。部分地区系统平台运维保障不足,2016 年1月至3 月,山西、广东省平台断线率月均分别为24. 49% 、18. 87% 。河北、西藏等省(区)因存在网络安全隐患被停止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部级平台。  3.部分车载终端质量不高。调研中发现,部分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存在打价格战、以次充好现象,产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通过对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5 年6 月至12 月期间大数据分析,深圳恒鑫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HXTBGB- 01 型号车载终端存在位置漂移、定位时间错误等问题,数据错误率高达21%。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5 号部令,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真正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要加强对专职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督促监控人员认真履职,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处罚,将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驾驶员要调离驾驶岗位。  二是强化动态监控系统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平台大数据,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要对企业的动态监控值守情况进行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运行期间不间断的监控值守责任;要不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对所属车辆违规行为多发的企业进行约谈或重点检查,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要建立健全与公安、安监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等,形成动态监管合力。  三是提升系统运维保障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业务管理挂钩。要加强联网联控系统平台运维,确保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的有效对接。河北、西藏两地要抓紧整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尽快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部级平台。要集中开展数据清理工作,重点针对联网联控系统数据不规范以及静态数据与动态数据不匹配部分,建立数据清理长效机制。  四是进一步提高系统应用水平。要加强联网联控系统与运政系统、危险品货物电子运单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全国联网售票系统的应用结合,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相互促进。鼓励运输企业将动态监控与业务管理有效融合,发挥综合效能,提升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使用系统的积极性。要以用促建,不断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水平。  五是进一步创新动态监管模式。各地要积极借鉴上海市引入保险联动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的好经验,探索利用行业保险、协会等第三方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动态监控,建立与监控结果挂钩的保险费率、佣金费率浮动机制,调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运输企业、协会等多方积极性,用市场化的手段提升行业安全生产六是严把车载终端质量关。要注重源头治理,把好道路运输证核发关口,确保新增运营车辆车载终端在出厂前“应装全装”。要继续加强车载终端产品质量抽查,一经发现质量问题产品,一律从标准符合性审查目录中撤销。对于因产品质量原因无法满足正常监控要求,或存在严重数据质量问题的车载终端,生产企业或者提供车载终端的社会化运营商要予以免费更换合格产品。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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